写给纳税人关于“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”的一封信-赞同财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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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给纳税人关于“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”的一封信

来源:赞同财务 时间:2017-06-08 04:17:51浏览次数:1756次

 

  尊敬的纳税人:

        为了便于您能够尽快掌握“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”,小编特别编写了“营改增”一税率与征收率类,详情见如下赞同财务的解答。


        《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增值税税率:


        (一)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,除本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、第(四)项规定外,税率为6%。


        (二)提供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动产,转让土地使用权,税率为11%。


        (三)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,税率为17%。


        (四)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,税率为0.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。


       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【2016】36号)规定,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,适用《试点实施办法》规定的增值税税率,不再适用《财政部 多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【2009】8号)规定的增值税税率。


       以上内容即是国家对“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”的规定,如有什么问题请咨询赞同财务赞同财务十年专注记帐报税,关于营改增具有深入的了解,如有这方面的疑问请找赞同财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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